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加班論之一 從應徵判斷你是否會加班
 
亞洲人是個熱愛加班的物種,其中咱們台灣人更是堪稱箇中翹楚,接下來幾週,我就以本人粗淺的經歷來談談這個大家應該都很有感觸的主題吧。

 

首先我要客觀的說,今天你會在公司天天加班,自己也要付一大半責任,因為會來這家公司上班當初也是出自於你自己的決定,現在每天水深火熱,你也怨不得別人。在這兒我只能提醒你下次應徵工作時,該把罩子放亮些,在假裝小家碧玉和客客氣氣的同時,快速觀察這間公司員工的臉部表情、氣色、眼神、步伐、說話的語調與衣服發臭的程度......這些都是判定這家公司的工時是否合理的重要參考因素。

 

此外,你也可以從面試官的話術中,推敲出你所要應徵的職位是否會造成未來你「有家歸不得」的窘境,以下有幾點可以供你下次面試時當作參考:
 
【責任制】


責任制感覺充滿了自由,也讓很多人嚮往,但這卻是我遇到加班時數最長的一種工作模式。
只要你的工作是採取責任制,你差不多就可以和你的床說再見了。
 

【強調團隊】

乍聽之下,好像你做不完的工作會有熱情且富有正義感的同事來幫你。
巧的是,公司裡的每個人都在等這個同事。

 

【沒有加班費】

若是公司有特別強調這點,你就要有當廉價勞工的打算......

 

【強調有緊有鬆】
這會有一種〝五五波〞錯覺,會讓你覺得只要忙完一陣子,接著就會有一段超涼的上班日等著你。
相信我!那是錯覺~~一切都是錯覺~~

 
加班論之二 加班法規
勞基法中關於加班的規範其實不少,有些法規看來真是人道到了極點,有些讓人不敢恭維。以下就列舉幾條與大家分享︰

【勞基法32條】
加班工時連同正常工時,一天不得超過12小時,每月加班總時數不得超過46小時。(相當的幽默吧)

貼心度 ★★★★★
執行度 ★☆☆☆☆
馬克說 台灣勞工的工時長度世界排名前五,超過百分之30的人每週工作超過62小時,看來大家每天都在犯法。

【勞基法84條之1】
符合此條款的公司,僱主可不受工時、休假限制,由勞雇雙方自行約定工作時間。工作特性必須符合下列性質:
第一,監督、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。(表示管理階層與責任制的人死定了)
第二,監視性或間歇性工作。(表示保全人員、仲介人員、醫療人員...等死定了)
第三,其他性質特殊工作。(表示很多人都死定了)

貼心度 ☆☆☆☆☆
執行度 ★★★★★
馬克說 雖然要符合這個條例需要公司提出申請,經過勞委會判斷後才會生效,但是你不覺得你現在所處的公司早已完全依照這個條文在走了嗎?

【勞基法四十二條】
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,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,僱主不得強制其工作。

貼心度 ★★★☆☆
執行度 ★★☆☆☆
馬克說 其實現在景氣那麼糟,僱主不論強不強制,大家都拼了命在工作,深怕丟了飯碗,只要沒有中風,誰敢不加班喔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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